《怀唐伊条约》之所以成为今日纷争的焦点,是因为其不仅是新西兰的“立国文本”,更关乎该国的国家发展“路线之争”。它涉及到底是强调毛利人的属性与权利,还是追求“反逆向歧视”的普遍平等。围绕这一问题的分歧和博弈,考验着新国家定位与社会凝聚力。
《怀唐伊条约》在1840年2月6日由英国政府代表与新西兰北岛的45名毛利人族长签署,确立英国对新的“主权”,后者正式成为英国殖民地,而2月6日这天在日后成为新西兰的国庆日“怀唐伊日”。该条约由前言和三个核心条款组成,包括各土著部落领袖将新西兰的主权让渡给英国、英国保障各部落及其领袖的财产所有权(包括土地、地产、房产、渔场、森林等),以及新土著居民享有英国臣民的“权利和特权”,以及“王家保护”。
此后还有约500名土著部落领袖签署了该条约,使之在新南北两岛正式生效。1947年新西兰正式成为主权国家,至今仍留在英联邦王国框架内,英国君主是该国名义上的国家元首。从历史延续性角度来说,《怀唐伊条约》是新立国基础文书,对其条款的解释至今仍指导着议会立法和政府施政。1975年,新议会通过了《怀唐伊条约法案》,首次在新法律框架内承认《怀唐伊条约》。同时成立怀唐伊调解庭,有权调查新政府或任何其它公权力部门违反条约的行为。
问题在于,《怀唐伊条约》有英文和毛利文两个版本,并且存在翻译偏差。由于当年只有39名部落领袖签署了英文版条约,绝大多数毛利人领袖签署的是毛利文版条约,因此每逢国庆日或其它特殊时期,毛利群体中的活动人士便借此抗议、反对政府,而政府和保守派政治人物则援引英文版条约反驳。面对历史遗留问题,新政府也只能于2016年国庆日宣布启动条约重译项目,试图增进民众对“建国条约”及文本差异的理解。
然而,即便已经过去184年,今天的新西兰人仍然无法摆脱条约文本差异的纠葛。这一翻译问题更多地服务于不同群体的政治立场,才是“《怀唐伊条约》原则”之争的关键。毛利人的地位和权利是否“过度膨胀”,立国条约是否需要创新诠释,《条约原则法案》及其引发的纷争应运而生。
《条约原则法案》提出以“人人平等”和“民主”的名义,淡化、稀释毛利人的权利,挑动社会敏感神经和对立。法案提出的内容看似没什么问题,却招致了国内社会广泛的反对声音,包括毛利群体、议会三大在野党(工党、绿党、毛利党)、部分右翼政治人物、该国40名御用大律师。在他们看来,法案本质上是以“人人平等”和“民主”的名义,淡化、稀释毛利人的权利,挑动社会敏感神经和对立。
毛利人认为新西兰至今仍未实现平等,恰恰是英国王室和新政府不够尊重《怀唐伊条约》,导致毛利人遭遇不公。而反对者则认为,毛利人已经“要得越来越多”,形成了对其他族群的“逆向歧视”。然而,这些复杂问题没有标准答案,也没有新社会的全体共识。这些问题涉及到了毛利人作为“原住民”的特殊族群地位,还是日益多元化的新西兰诸多族裔的“普通”(平等)一支?针对毛利人物质和文化各领域权利的“纠偏”是否存在平衡点,确保其正当“权利”不会变为“特权”?怎样理解毛利人参与政治事务与公共治理的权利,当年的立国条约是否确立了适用至今的英国王室与毛利人双方“共治”?
面对现实,政坛与民间既不能固守历史文件的字面条文本身,也不能执着于特定意识形态而无视社会变迁。无论新西兰从何而来,维系国家的凝聚力,避免挑动社会对立,才是该国应对全新挑战、继续前行的基础和前提。
(胡毓堃,国际政治专栏作家、中国翻译协会会员)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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