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当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院会依法驳回其申请。同时,若当事人因结婚登记程序存在问题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法院会建议其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二条:当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时,若另一方既未提供相反证据又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父母拒绝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无论是否成年或能否独立生活)都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法院应给予支持。
第四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但有以下两种情况例外:一是当一方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如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等;二是当一方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的人患病需要医治,但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
第五条:夫妻一方在婚后产生的个人财产收益(不包括孳息和自然增值)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约定将房产赠与另一方,但赠与方在房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的,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该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该不动产可认定为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若存在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权益的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第九条:若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当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导致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产权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但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原则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若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要求追回该房屋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若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
第十二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房屋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离婚时,若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的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可以请求分割。
第十四条:若双方达成了以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但双方最终未达成离婚协议,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法院会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未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五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法院会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再行起诉。
第十六条:在夫妻之间订立的借款协议中,若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若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离婚后,若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依法分割。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与之前的司法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图片:一张简洁的法律文本图片,上面清晰地标注着“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标题,旁边有一本打开的法律书籍,显示着相关的条款和条款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