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认定标准(2023版)
1. 范围 本标准旨在规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的分级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的应用依赖于以下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 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 损伤:指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 残疾:指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 鉴定原则: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 伤病关系处理: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确定其不同形式。
- 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
5. 致残程度分级
- 一级至十级伤残等级详细规定,涉及颅脑、脊髓、颈部、胸部、腹部、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等多个方面。
6. 附则
- 遇有未列入本标准的致残情形,可根据实际情况,比照最相似等级的条款,确定其致残程度等级。
-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款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款两次以上进行鉴定。
- 标准中四肢大关节、牙齿折断、移植或再造成活组织器官损伤等定义和规定,为鉴定提供参考。
- 本标准适用于年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并设有针对未成年人年龄段的特殊测量规定。
注:各伤残等级认定标准详细内容,请参照具体伤残等级章节。
(注:因内容过多,未能完整提供各伤残等级的具体鉴定标准,如需完整内容,请参照具体伤残等级章节或相关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