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如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也就是说,符合以上六项之一的被执行人,就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对上述规定进行解读:
-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法院可以自主决定或者经权利人申请确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原则上是两年,但是符合一定条件的(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再延长一至三年。
- 司法实践中,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时候,各地做法不完全一样。多数法院,针对一些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法院制裁故意玩失踪的问题,纳入黑名单的时候不设置期限,那么这个黑名单基本就是永久的,只要被执行人不出来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规定的义务,就一直呆在黑名单里,直到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为止。
3. 失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即使退出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仍会限制高消费。
司法实践中,有不少“老赖”以为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是有期限的,玩一阵子失踪,挨过这个期限,黑名单就可以撤下,就没什么事情了。实际上这种想法是错误的。黑名单是有一定的期限,但是如果被执行人不及时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到了期限,虽然黑名单撤下了,但是对当事人的限制高消费令一直挂着,直到被申请人履行完法定义务、办理结案手续为止,或者申请人主动申请撤下为止(一般不会这样)。也就是说,黑名单撤下了,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还是处处受限,一旦违反限高令,轻者拘留罚款,情节严重者有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