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公司信息
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名称为:____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广东省____市区____路___号。
3. 公司宗旨
公司的宗旨是:____。
4. 公司性质
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五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5. 注册资本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万元。
6. 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__。
第七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7. 股东信息
公司股东共__人,分别为:
__,住__市__路__号,身份证号码为____。
__,住___市__路__号,身份证号码为____。
__,住___市__路__号,身份证号码为____。
__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注册号____。法定地址: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第八章 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8. 出资情况
公司的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资入股。
9. 股东出资详情
__,出资__万元,其中货币____,实物__,工业产权____,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__。
__,出资__万元,其中货币____,实物__,工业产权____,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__。
__,出资_万元,其中货币____,实物__,工业产权____,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__。
第九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权利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
- 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 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 在公司办理清算时,按所持股份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义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出资; (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三)公司已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转让规定
股东确需要转让出资,按《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办理,但需在30天前用书面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由经理指定专人把公司有关账目结算清楚,方能把所认股金转让给他人。
第十三条 受让人规定
受让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十一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股东会组成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职权
股东会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六条 议事规则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遵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召开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__召开一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设立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是董事会选举或由占有股份最大的股东担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公司法》第46条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任期
董事任_____期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议事方式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公司法》第49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经理设立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法》第50条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职权行使
董事、经理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公司法》第59-63条的规定。
第十二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六条 财务规定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175条至181条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三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七条 合并与分立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第185条之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减资处理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务清单。并按《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章 公司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 解散条件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遇自然灾害或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解散。
第三十条 清算组成立
公司解散,应在十五日内由股东、有关主管机关或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依照《公司法》第191条至195条款规定程序、事项进行。
第三十一条 清算步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结束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经营期限
本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年。
其他规定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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