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上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淮河能源控股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孔祥喜的受贿案进行了公开宣判。经过审理,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万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孳息,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孔祥喜自1996年至2023年间,利用其担任淮南矿务局谢一矿矿长、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以及淮河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为一些企业在业务承揽、煤炭供应、融资借款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8474.7193万元人民币(其中4564.0575万元为未遂)。
法院审理认为,孔祥喜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考虑到孔祥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在宣判后,孔祥喜当庭表示不上诉。此案的判决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明,也再次警示了所有公职人员应严于律己,恪守职业道德,杜绝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