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医疗事故发生时,赔偿的计算方式应遵循以下项目和标准:
- 医疗费: 依据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的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这包括后续治疗费用,但原发病的医疗费用不包括在内。
- 误工费: 若患者有固定收入,按照其因误工而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于收入高于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则按照3倍计算。若无固定收入,则按照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 住院伙食补助费: 以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基础进行计算。
- 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若需专人陪护,其费用将按照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 残疾生活补助费: 基于伤残等级,以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期限最长为30年,但60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 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 丧葬费: 按照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 被扶养人生活费: 针对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无劳动能力的人,以其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于未成年者,扶养至16周岁;对于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60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 交通费: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 住宿费: 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 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以及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其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按照上述规定计算,但人数不得超过2人。
所有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