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公开了宿埇检刑诉〔2021〕1107号起诉书。以下是案件详情:
被告人包某某,男,出生于1972年,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泗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大案中队二级警长,曾任泗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副所长,安徽省泗县人,现居住于泗县XX区XX小区XX号。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1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8月17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1年9月6日移送起诉。
审查查明:
2010年7月23日,泗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受理了郭某甲、涂某甲、项某甲涉嫌寻衅滋事一案,时任开发区派出所副所长即被告人包某某负责办理此案。随后,该派出所于7月26日对三人立案侦查,并在7月26日至29日期间,陆续对涂某甲、郭某甲、项某甲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延长拘留期限至30日。8月25日,三人被取保候审。
2011年12月14日,郭某甲、项某甲的取保候审保证金被退还,次日涂某甲的取保候审保证金被没收。在此之前,该案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但在取保候审期间和取保候审期满后,被告人包某某长期搁置此案,并未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直到2021年2月,泗县公安局泗城派出所在办理郭某甲涉嫌2017年12月21日寻衅滋事案件时,发现郭某甲于2010年7月因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但案件未结。同时,郭某甲、涂某甲、项某甲涉嫌寻衅滋事案侦查的原卷宗材料仍在被告人包某某手中。
经过进一步调查,郭某甲因犯寻衅滋事罪(2010年7月20日寻衅滋事事实)于2021年6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项某甲已于2014年6月11日死亡,不可追诉;涂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对涂某甲无法追究刑事责任;而郭某甲在有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前科的情况下,2015年4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属轻判。
检方认为,被告人包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包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此外,被告人包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检方建议判处被告人包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依法提起公诉。